[导读]:邱先生通过石狮市邮政局邮寄2公斤价值35万元的冬虫夏草到西藏。可在邮寄过程中,冬虫夏草不见了。邱先生多次找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协商,被告知只能按邮资3倍赔偿,即369元。
邱先生通过石狮市邮政局邮寄2公斤价值35万元的冬虫夏草到西藏。可在邮寄过程中,冬虫夏草不见了。邱先生多次找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协商,被告知只能按邮资3倍赔偿,即369元。
无独有偶,去年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盛辉物流运送9箱酒,结果运输过程中弄丢了1箱价值1.3万余元的茅台,由于赔偿金额谈不拢,双方由此闹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仅判盛辉赔300元。
为何万元、数十万元的贵重物品丢失,物流公司都只肯给出百元赔偿?失主的“冤情”向谁诉?
35万元冬虫夏草运丢只赔369元 1.3万元茅台丢失仅被判赔300元
邱先生3月6日上午提着2公斤冬虫夏草,到石狮九二路邮政局大厅,寄往西藏拉萨。
邮寄时,石狮邮政局工作人员当场验货并称重,包装好后为3112克,“其中冬虫夏草的重量为2005克,价值35万元”。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写有“冬虫”字样,但没有保价金额,邮资费用为123元。
3月9日,邱先生的朋友到拉萨邮政部门查询,被告知,因所寄物品与实际重量不符,已退回石狮邮政局。邮件退回石狮时,在刑警现场见证下,发现是一个空纸盒。
这批贵重物品被盗后,石狮邮政局一分管负责人答复邱先生,按照相关规定,这批冬虫夏草没有保价,如丢失,将按照邮资的3倍进行赔偿,即369元。据悉,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就此事还在与邱先生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赔偿。
类似的案例也发生在了福州。
去年3月17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员工小黄将9箱酒托运至上海。当天,小黄将这9箱酒交由盛辉公司承运,并未选择保价运输。在运输途中,盛辉公司将其中1箱价值1.3万余元的茅台酒弄丢,该食品公司要求盛辉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结果,法院一二审下来,盛辉公司仅被判赔食品公司300元。
盛辉物流集团办公室主任朱华光告诉记者,原来事情发生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盛辉甚至提出愿赔五六千元给对方,“可对方还是不愿意,硬要我们赔他们1万多元,我们当然不愿意。既然客户认为他丢失了那么多,我们认为没有那么多,只好走法律程序。”
盛辉董事长刘用辉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称:“对方没有这个事实(不能证明丢失的就是茅台酒),硬要我们赔,我们怎么赔他们?法院是最公平的,这次法院的断决证明我们赔偿标准是合理的。”
据记者调查了解,不少市民均表示曾经听说或亲身经历过托运物品丢失的事情,“而且物流、快递公司从来就不会对未保价的物品给出物品实际价值的补偿”。市民秦先生认为,物流公司在接到客户货物的那一刻起,理应对货物安全起到保护责任,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且客户能充分证明货物实际价值的情况下,物流公司理应照价赔偿。
丢“西瓜”只获赔“芝麻” 客户“冤”在未保价
据了解,盛辉保单上有这样的申明:
“对每件价值高于300元人民币的货物,托运人应选择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或损失比例赔偿;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
托运方食品公司认为此约定完全是盛辉单方面作出的格式合同,属“霸王条款”。
但盛辉并不这么认为,理由是公司托运单正面左下方采用加黑、加大字体印有“背面的特别约定”,托运方的员工已全面了解过,并签字确认。
朱华光昨天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强调,“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不可能收五元钱托运费,东西丢失了就让我们赔几万元。况且,公司已在营业窗口显著位置有提醒顾客,贵重物品最好实施保价。对方没保价,我们也不知道里面究竟装的是什么,丢了怎么赔,我们当然只能按约定的合同来执行!”
福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也支持了盛辉。其解释是,在无保价情况下的限额赔偿,与保价情况下据实或按损失比例赔偿的区别及意义在于:对于托运人而言,以更高付费换取更低风险;对于承运人而言,则因更高收费承担更高风险,此种约定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现在虽然法院的判决下来了,但仍有网友“新鲜度”为托运方鸣不平,其调侃道,“价值上万甚至几十万元的东西丢了,如果只赔几百块钱,这可是个发大财的好办法,干上一年后半生就不愁了。”
在福建省物流协会副秘书长沈绍钢看来,就物流公司老总本人来说,肯定也不希望货物丢失的事情发生,但是他不能100%地保证其员工的手脚也个个干干净净。可能一不注意,就有一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调包了,电脑变砖头的事情之前就曾发生过,“防止货物丢失最保险的做法就是给货物上保险,如果没有保价,按行业惯例,货物丢失最高赔运费的10倍。”他对那些寄贵重物品不保价的做法很不理解,“茅台、冬虫夏草那样上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贵重物品都买了,保价费也就几十元钱,怎么会舍不得花几十元钱去保价?”
据了解,保险费一般是货物价值千分之三。比如10000元货物,保险费则是30元。经常通过物流公司寄货物的李明晓告诉记者:“托运人发货之前最好买上货物保险,不能为了省点保费而因小失大。如果怀着侥幸心理,不付保价费,万一货物丢失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林欣律师认为,作为托运公司,首先应当对托运人明确告知不保价的后果,如果没有告知,那么托运公司的格式合同则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托运人,在托运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全文的规定,并且对自认为比较贵重的物品进行保价。
若能举证商品实际价值 未保价仍有获全赔可能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只要托运方能证明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就算其没有办理保价托运,也有可能获得和物品的实际价值等同的赔偿金额。
浙江此前便有这样的先例:
2010年6月,莱阳的刘先生在浙江义乌购买了价值为1.9万余元的钻戒和项链,从浙江义乌托运到莱阳没了影子,因货物没有保价,货运公司只愿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150元。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是: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1.9万余元。该院法官认为,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就“未保价的,以运费的10倍赔偿”格式限制赔偿条款向托运人进行说明提示,且托运人在运单中对货物的价值进行了标注声明,故该限赔条款无效。#p#分页标题#e#
在此之前,湖北也发生了类似事件。据报道,湖北荆门市市民马某将4台净水器交给一客运公司托运至深圳,支付了50元托运费,双方均未为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客运公司出具了托运单,托运单上载明货物名称和件数,后货物在运送途中遗失。事后,客运公司认为应按不超过总运费的3倍赔偿,即不超过150元。而马某认为应按全部损失近万元赔偿。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是,在马某的货物价值已明确的前提下,客运公司应按明确的价值赔付。
“这两起官司托运方之所以能成功索赔,关键在于托运方能证明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
林欣律师提醒,如果市民在办理托运业务时,即使未办理保价手续,也应详细记载具体货物的明细,包括价格、数量等,并保留好这方面的证据,方便日后货物丢失后索赔。如果事前把证据留好,打官司的胜诉率也相对高一些。
记者查阅《合同法》看到,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上述条款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是托运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林欣建议消费者在办理托运业务签字之前,一定要先将邮件单据上的条款看清楚,不要嫌麻烦匆匆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