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聊城国资委起诉东昌府区国资局关于 东阿阿胶 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案,东昌府法院12月15日上午突然通知 建设银行 16日上午开庭审理。但法院却对其他案件相关方宣称没有开庭,并拒绝相关方参加庭审。”
“聊城国资委起诉东昌府区国资局关于东阿阿胶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案,东昌府法院12月15日上午突然通知建设银行16日上午开庭审理。但法院却对其他案件相关方宣称没有开庭,并拒绝相关方参加庭审。”拍下东阿阿胶(000423)股权的鑫富通公司有关人士上周四紧急给记者打来电话。
首次开庭“无故”延期
2011年9月,聊城市国资委以东昌府区国资局和建设银行为被告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1998年建设银行与东昌府区国资局等签署的以股抵债《协议书》无效。在该案中,聊城市国资委陈述其与东昌府区国资局不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并且声称其对东昌府区国资局以股抵债事宜不知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17日开庭。
不过,案件并未如期开庭。之后,法院也没有通知新的开庭时间。而东阿阿胶却于12月2日发布了一份“澄清公告”,对诸多关键问题“避而不谈”。需要指出的是,聊城市国资委与东昌府区国资局在13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承认存在代持行为,并且向法庭提交了代持协议。而东阿阿胶未经细致核实,便直接在公告中下定结论称“两国资委不存在代持行为”。对此,《大众证券报》于12月3日刊发了《未经查证做澄清 东阿阿胶对代持协议熟视无睹》一文。
开庭时间现二次“折返”
“12月15日下午,我们公司的代理律师联系建设银行。建行方面称,上午已接到东昌府法院电话通知,16日上午开庭。”鑫富通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听到开庭的事情非常惊诧,“因为同样在12月15日下午,我们律师联系案件主审法官李洪林,问询案件进展,并重申要求法院依法追加鑫富通公司参加诉讼。但李答复称案件与鑫富通无关,同时称还没有确定开庭时间。”
在满腹疑惑的情况下,12月16日上午鑫富通公司律师赶赴东昌府区法院。到法院后,律师问询开庭的法庭号,却被告知上午的开庭取消。
上述鑫富通公司相关人士对法院“突击开庭又突然取消”的做法非常不理解:“鑫富通已通过合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以股抵债《协议书》项下原属于建设银行的所有权利。现聊城国资委请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鑫富通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鑫富通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