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否认代持股份等传言

东阿阿胶今日正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媒体有关公司存在股份“代持”等传闻。

东阿阿胶今日正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媒体有关公司存在股份“代持”等传闻。

公告介绍,近日,有媒体报道:公司在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时支付的并非现金,而是由当时的山东聊城制药厂资产持有者——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昌府区国资局”)剥离山东聊城制药厂债务,以其有效资产认购公司配股股份。报道还称,历史上东昌府区国资局曾是公司股东,但其股份均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有如下表述:东昌府区国资局所属聊城制药厂的净资产,在1998年作为国有资产配股进入东阿阿胶,聊城市国资委代东昌府区国资局管理该股权。

就公司1997年配股及1998年收购聊城制药厂净资产事宜,东阿阿胶表示:1997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1997年度增资配股的方案》。参与本次配股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认购配股,不存在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折股参与本次配股的情形。经核实,聊城市国资委在公司上述配股中用现金全额认购了可配股份554.4万股,不存在聊城市国资委以山东聊城制药厂净资产折股认购相关配股的情形。经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和1999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上述配股剩余募集资金中的1578.8万元用于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载列于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的全部净资产;在资产评估报告范围之外的山东聊城制药厂资产、债务仍由山东聊城制药厂承担。在收购完成后,公司以收购的净资产新组建了山东聊城阿华制药有限公司。

就媒体报道的公司股东持股及纠纷情况,东阿阿胶表示:经向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核实,关于媒体报道说明如下:公司在1998年以现金1578.8万元收购了山东聊城制药厂,不存在公司配股时东昌府区国资局以资产认购配股股份的事实,公司1997年配股及1998年以现金收购山东聊城制药厂净资产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股份“代持”的情形。媒体报道的聊城市中级法院(2006)聊民二初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对《民事判决书》中相关事实的引述是不完整的,在判决书中,区国资局在答辩中已经明确不持有公司股票。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聊城市国资委作为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目前,聊城市国资委合法持有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由聊城市国资委代东昌府区国资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就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东阿阿胶表示:在公司现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组建前,聊城市国资委为公司控股股东。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总公司。2004年12月,聊城市国资委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建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作为出资注入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聊城市国资委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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